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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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集国家

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(第三批)的通知

 

发改办气候〔2016〕572号

 

国资委办公厅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,有关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所:

  为贯彻落实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》和《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(2014-2020年)》的有关要求,加快我国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,促进2020年和203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行动目标的实现,我委拟于近期开展《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(第三批)》的征集、筛选和评定工作,请你们协助组织推荐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推荐原则

  (一)坚持面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方向。申报技术应具有显著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果,或具有大规模推广应用前景,温室气体减排潜力大。

  (二)坚持推荐技术的先进适用性。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,至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,知识产权明晰。全行业普及率已在50%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。

  (三)坚持推荐技术的成熟可靠性。在我国有一定应用实例,并有实际效果验证的证明材料。

  (四)坚持技术应用的市场导向。推荐技术要有良好的经济性及广阔的市场推广前景。

  二、推荐范围

  钢铁、建材、电力、煤炭、石化、化工、有色、纺织、食品、造纸、机械、家电等工业领域,以及建筑、交通运输、农业、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、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低碳技术,可以是单一技术、产品、装备、工艺流程或系统性工程技术等。

  低碳技术评价的温室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(CO2),同时也适当考虑甲烷(CH4)、氧化亚氮(N2O)、氢氟碳化物(HFCs)、全氟化碳(PFCs)和六氟化硫(SF6)等温室气体。

  以直接节能和提高能效为主要特征的低碳技术不属于此次征集范围。

  三、工作要求

  请国务院国资委、各地方发展改革委、各有关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认真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低碳技术,填写《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申报表》(见附件),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(刻制光盘)各1套反馈我委。

  联 系 人:田之滨,许明超,刘 峰

  联系电话:010-88142010,88142001,68505883

  邮寄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A座16层(邮编:100082)

  附件:1. 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申报表

     2. 申报表填写说明

 

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

2016年3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