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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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鲁能小草湖风电场一期

49.5兆瓦风电等4个项目变更清洁发展

机制项目参与方的批复

 

发改气候〔2016〕2145号

 

各有关单位:

  根据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(修订)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)的规定及国际规则的要求,经审核,现就新疆鲁能小草湖风电场一期49.5兆瓦风电等4个项目变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参与方的申请批复如下:

  鉴于新疆鲁能小草湖风电场一期49.5兆瓦风电等4个项目(详见附件)符合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(修订)》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,满足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下《京都议定书》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要求,因此同意变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参与方。具体项目批复内容见附件

 

国家发展改革委

2016年10月11日